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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虐待:成长的第一道坎
    调查显示,儿童暴力问题在我国非常普遍,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此外,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根据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的调查结果,遭受儿童暴力的男生占45.9%,女生占54.1%。在另一项调查中,孩子遭受暴力的情况更是触目惊心 :其中被徒手打过的女童占54.6%,男童占32.6%;被棍棒等打过的女童为9% ,男童则上升为28.5%,被人羞辱的女童占 35.9% ,男童占29.9%;目睹过打架斗殴并因此受到伤害的女童占32.4%,男童占33.7%。
受虐儿童需要你我的关注

    有的孩子被家长打死,有的孩子长期受家长的打骂,有的孩子因为遭受冷落而得了孤独症……一个个幼小的生命被摧残,一朵朵娇艳的花朵意外凋零。这里的意外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人为的因素造成对孩子致命的伤害。关注孩子,不仅需要关注那些健康成长着的孩子,更需要关注那些生活在暴力阴影里的孩子,给他们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家庭、幼儿园、社会的共同使命。

    儿童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儿童期的受虐经历,对儿童青少年期与成年期的情感、行为都产生不利影响。即使没有严重的身体伤害,长期的言语刺激、孤立和忽视以及不正确的引导,也都将给孩子脆弱的心灵留下阴影,造成孩子长期焦虑、抑郁、易怒、精神异常、自尊心卑下等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酗酒、吸毒、过早性行为、卖淫、反社会、攻击行为等行为问题。

■在我国,报告儿童受虐待与忽视的意识极度缺乏
■带有野蛮与血腥的恶性案件屡发,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机制亟待建立
■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预防与救助中心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儿童防虐机构
■不从根本上消解对个人权利的认识误区和偏见,就不能从本质上解决儿童受虐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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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备查.虐待儿童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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