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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表决通过
精神损害赔偿确立
同命同价
编者按: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所涵盖内容跟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经常发生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

为了保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写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

    侵权责任法: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

   医疗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等典型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件,2008年达到103万余件。而2009年,“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侵权纠纷也成为公民维权热点……

    对于这部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人们的期待和厚望无处不在——12月5日,历时一个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至12月4日下午5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征求到社会各界对该草案的意见2655件……

    侵权责任法凸显隐私保护等几大亮点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详细

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

     历时7年经四次审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从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开始———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九编、有1200多条、10余万字。其中第八篇的“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该编由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和杨立新两位学者共同主持起草,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雏形。

  翌年,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民法典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审议,历时长、难度大。于是确立了分编修改和审议、分编通过的原则,待各编审议通过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是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起草的。

  6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于2008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今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工作提速,10月底和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三审和四审并通过。从初审到通过,《侵权责任法》走过了整整7年,而《物权法》则花费时间更长,共经历了13年和8次审议,创下我国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侵权法(草案)》在一审后经过了6年才进入“二审”,一年后又进入“三审”,两个月后就“四审”,为何《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前慢后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本报,2008年前,国家立法机关重点主要是放在物权法上,并且,当时对是否制定民法典也有很大的争议。按照我国立法计划,物权法不出台,侵权责任法也得往后拖,直到2007年3月《物权法》获通过后,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二审稿才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并提速。“提速的原因也是现实的紧迫性,每年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达98万...[详细

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侵权责任法》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个体权益保护的深度转向。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形象地道出了现代民法精神的真谛。与公法关注国家权力不同,处于私法核心地位的民法乃是公民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保障,它反对重物轻人,反对视精神如无物,反对将人抽象为没有差别的集体;它推崇权利平等,推崇自由与尊严,将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人视为最高的社会价值。我们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能将法律中的权利本位精神完全“活化”,以动态的法治重塑我们对个体权利的全新认知…[详细

侵权责任法:在利益平衡中进步

   构建一部民法典,侵权责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而我国对民法典是采取分部立法的方式,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分步立法,成熟一部就颁布一部。纵观此次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的利益,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的进步…[详细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彰显法治精神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 “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千呼万唤、老百姓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肯定,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可喜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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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焦点

焦点一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二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三

  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

  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焦点五

  吃了问题药可先找医院索赔

  前不久代理过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案件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说,现实中的很多医疗纠纷,比如输血感染、药品缺陷等给患者带来的权利损害,处理非常复杂,亟待便捷的处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这样一个“通道”: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耿延感到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一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律直接确认。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效力优先,这些都未规定。

焦点六

  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七

  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专注于交通事故官司的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此时无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四名农民工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他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本报7月28日曾经报道)秦建铭和锡山法院共同完成的这一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为该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秦建铭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

焦点八

  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

  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秦建铭说,类似“6·30”张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张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焦点九

  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十

  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

  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能否达到惩罚的目的令人关注。专家表示,例如产品责任方面,我们知道假如某不法厂家生产出1000个不合格产品,最后造成了侵权后果。但一些大众有可能会因维权太麻烦或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进行维权,可能就几十个维权,最后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效果并不明显。有了惩罚性赔偿金,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民法典编纂还有几方面工作要做

  获得通过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没有明确表示民法典出台的时间表。他表示,按照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将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来在《民法通则》中有一章,但这些年涉及到外国人在中国发生的一些民事纠纷,是适用他的本国法还是适用我国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的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王胜明还表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以后还有几方面的工作要做,其一是民法总则;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修改,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详细